防雷減災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21-02-01瀏覽次數:996標簽:天饋線防雷器價格查詢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難進攻任務,保護國家好處和國民生命財富恬適,促成經濟建樹和社會發展,根據《征兆法》、《防雷減災管理措施》、《建樹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市雷電防護管理措施》等無關法例、法規、規章,連絡本區征兆,擬訂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內從事防雷工程的方案、施工、驗收和防雷裝配的檢測等雷電防護及其相關行動,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國民政府成立區防雷減災管理帶領小組,帶領小組下布防雷減災管理辦公室(如下簡稱區防雷辦),區防雷辦設在區征兆局,細心擔任本行政區內防雷減災的每每管理任務。第四條 防雷減災任務,履行預防為主、防治連絡的指標。第五條 建樹名指標防雷工程該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方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應用。第六條 以下場所可以舉措措施,該當安裝防雷裝配:(一) 《建筑物防雷方案規范》(gb 50057-94)規定的1、2、三類防雷建(構)筑物;(二) 煤油、化工出產可以貯存場所;(三) 電力出產和輸配電系統;(四) 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打算機信息等社會大眾辦事系統的重要舉措措施;(五) 憑證法例、法規、規章無關技術規范,該當安裝防雷裝配的其他場所和舉措措施。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舉措措施需求安裝防雷裝配和出產、販賣的防雷產品,該當切合國務院征兆主管機構規定的應用要求,制止販賣和應用不切合國家規定的防雷產品。第八條 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建樹名目,建樹單位向建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方案檢察時,須將防雷工程初步方案和無關資料報送區防雷辦考核。第九條 區防雷辦接到防雷工程初步方案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防雷工程初步方案考核,對切合防雷方案規范要求的出具方案考核文件,對不切合防雷方案規范要求的,要求申請人舉辦整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防雷工程方案需求變更方案內容的,建樹單位應按原步伐報審。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建樹名指標防雷工程初步方案,未經區防雷辦考核或經考核不切合要求的,建樹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樹名指標初步方案不予答應。第十條 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建樹名目,建樹單位應將防雷工程施工方案圖紙送審圖機構考核,考核通過文件由建樹單位報區防雷辦備案。第十一條 在建樹名目動工以前,建樹單位在向區建樹工程品質監督站申報品質監督時,同時辦理防雷工程檢測手續。沒有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申報的建樹名目,區建樹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建樹名指標施工答應證。第十二條 建樹名目竣工前,建樹單位應實時向區防雷辦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檢考試收申請,接到申請7個任務日內由區防雷辦結構防雷工程竣工檢考試收。申報防雷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時,同時遞交相關資料:1、 防雷施工圖方案考核定見;2、 方案、施工、監理單位天資復印件;三、 防雷器的檢討陳訴;四、 防雷方案闡明、基礎防雷平面圖、屋面防雷平面圖、均壓環設置平面圖及立面圖、等電位銜接平面圖、等電位銜接預留件圖、防雷接地系統圖、低壓配電系統方案圖、弱電系統方案圖、防雷器設置圖;五、 其他相關圖紙及闡明;六、 悉數潛在工程驗收資料、原材料品質擔保書、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防雷檢測陳訴。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區防雷辦出具防雷工程驗收陳訴。竣工驗收中發現的題目,區防雷辦應實時發出整改定見書,建樹單位應實時整改,整改實現后應復驗。建樹名指標防雷工程未經檢考試收或檢考試收不切合要求的,不得交付應用。第十四條 各單位該當成好防雷裝配的每每維護任務,并由防雷檢測機構舉辦年度檢測,獲取防雷舉措措施恬適性能檢測證。一致格的,該當限期整改。第十五條 本區各鎮、街道和各單位應有專人擔任外地區、本單位的雷電防護任務,對因遭遇雷擊產生的人員傷亡和財富喪失事務,該當憑證無關規定實時上報,并同時報區防雷辦。對本區內所產生的雷電事務,區防雷辦應實時結構專家舉辦視察評價和成因斷定。第十六條 區防雷減災管理帶領小構成員和區防雷辦對應按規定須安裝防雷舉措措施或年度檢測的單位舉辦活期或不活期搜索,對違犯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按《征兆法》、《防雷減災管理措施》、《建樹工程品質管理條例》、《重慶市雷電防護管理措施》給以賞罰。第十七條 本細則詮釋權屬 區防雷減災帶領小組辦公室。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實驗。